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07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應於取得股票時選擇適用緩課,並就取得股票全數緩課所得稅。但股票定有限制轉讓期間者,於可處分日時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