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07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提出產業發展綱領一年內,擬訂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所定產業發展方向,以四年為一期,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展願景及目標。 二、現行相關政策方案之檢討。 三、執行策略及方法。 四、資源需求。 五、預期成效。 第一項所定產業發展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目標。 二、相關分析及檢討。 三、計畫內容說明。 四、資源配置。 五、預期效益及主要績效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