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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
最後修訂: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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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稱我國個人,指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稱智慧財產權,指由法律所創設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 內容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稱我國個人,指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稱智慧財產權,指由法律所創設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及植物品種權。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指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所收取之對價。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稱智慧財產權,指由法律所創設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及植物品種權。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指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所收取之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