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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07

內容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需使用私有土地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其為土地所有權人之文件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但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者,不在此限。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者,應先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勘,作成紀錄,並於申請時檢附該會勘紀錄。

相關法律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