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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07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公民營事業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所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構)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產業園區所屬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相關內容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三、區域產業分析、擬引進產業類別、潛在廠商需求意願調查及招商計畫。 四、當地公共設施提供使用分析。 五、開發方式。 六、開發工程規劃。 七、開發預定進度。 八、開發財務計畫及成本分析。 九、開發後管理維護及組織。 十、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規劃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廢水、廢棄物處理廠用地,並於產業園區周界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

相關法律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