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07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三十日,自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函發文日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