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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4-20

內容

得標者或經營者非經取得電臺架設許可,不得設置基地臺,非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不得使用。但為配合重大公共工程之建設,檢具重大公共工程或建物主管機關(構)書面同意函,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後,於取得架設許可前,得先行設置。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將其經核准設置之行動業務實驗研發網路所用之基地臺,或自其他行動業務實驗研發網路管理者受讓其經核准設置之行動業務實驗研發網路所用之基地臺,移用為其系統網路之一部。其屬移用前後設置處所相同之設備者,於取得架設許可前,得免予拆除。 得標者或經營者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將其自身或其他行動業務經營者之基地臺移用為其系統網路之一部,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電臺架設切結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移用前具架設許可者,申請換發架設許可,架設許可效期重新計算; 二、移用前具電臺執照者,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得免基地臺審驗,電臺執照效期重新計算。

相關法律條文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