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4-20
基地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架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基地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外,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