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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4-20

內容

基地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架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基地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外,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相關法律條文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