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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1 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1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4-20

內容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 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

相關法律條文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