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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1 條
最後修訂: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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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
📝 內容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
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
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