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1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4-20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 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