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4-20

內容

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七點九四瓦特者,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重新計算。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技術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新照。 屬微型基地臺者,除變更登載事項外,無須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前項電臺執照所載微型基地臺之設備款式或發射地點異動時,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於異動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註銷登載異動之微型基地臺。 前項電臺執照所載微型基地臺全部註銷者,該電臺執照失其效力。 重新設置第四項異動之微型基地臺須再申請架設許可,架設完成後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納入新電臺執照清單。

相關法律條文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