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4-20
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許可或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 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