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第 8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3-12-28|最後修訂: 2023-12-19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其開放展覽之項目如下: 一、已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或服務業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