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第 2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3-12-28|最後修訂: 2023-12-19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有關合辦專業展覽許可之業務,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