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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國際貿易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3-12-28 最後修訂: 2023-12-19
📋 條文摘要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有關合辦專業展覽許可之業務,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

📝 內容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有關合辦專業展覽許可之業務,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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