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第 3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3-12-28|最後修訂: 2023-12-19
本辦法所稱專業展覽,指符合下列要件: 一、參展者為來自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企業或專門研發機構。 二、主要參觀對象,以相關產業之企業或研發機構之從業人士為主。 三、展覽會中須展出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產品或服務,包括原料、半成品、零件、成品、機器設備、技術或服務。 四、展出期間在十日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