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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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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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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國際貿易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3-12-28 最後修訂: 2023-12-19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辦法所稱專業展覽,指符合下列要件: 一、參展者為來自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企業或專門研發機構。 二、主要參觀對象,以相關產業之企業或研發機構之從業人...

📝 內容

本辦法所稱專業展覽,指符合下列要件:
一、參展者為來自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企業或專門研發機構。
二、主要參觀對象,以相關產業之企業或研發機構之從業人士為主。
三、展覽會中須展出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產品或服務,包括原料、半成品、零件、成品、機器設備、技術或服務。
四、展出期間在十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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