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第 5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3-12-28|最後修訂: 2023-12-19
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省級以上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 二、會展產業相關之團體或基金會。 三、公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 二、曾經辦理專業展覽。 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設立登記三年以上。 二、公司登記資本額達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三、曾經辦理專業展覽。 四、具備辦理展覽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