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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國際貿易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3-12-28 最後修訂: 2023-12-19
📋 條文摘要

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省級以上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 二、會展產業相關之團體或基金會。 三、公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大陸地...

📝 內容

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省級以上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
二、會展產業相關之團體或基金會。
三、公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
二、曾經辦理專業展覽。
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設立登記三年以上。
二、公司登記資本額達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三、曾經辦理專業展覽。
四、具備辦理展覽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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