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5-27
因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 前項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