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5-27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