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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 4 條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 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28

內容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應建置下列資料項目: 一、管線資料 (一)管位坐標資料:指管線圖形位址之描述,檔案格式如附表一。 (二)管線屬性資料:指用來描述管線要素之品質、關係等資料;管線屬性資料之紀錄需與管位坐標資料相對應,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 (三)用戶編號及管線識別碼資料:指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戶編號、公司代碼及系統編號,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之一。 二、開關閥資料:描述開關閥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三。 三、場站資料:描述場站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四。 四、人(手)孔資料:描述人(手)孔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五。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資料項目,不適用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

相關法律條文 -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