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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能源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3-28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天然氣事業對於前條資料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並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完成。但新建管線長度累計逾二十公里者,應於完成後三個月內更新資料。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前條資...

📝 內容

天然氣事業對於前條資料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並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完成。但新建管線長度累計逾二十公里者,應於完成後三個月內更新資料。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前條資料及前項更新資料送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主管機關;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將前條資料及前項更新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者,亦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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