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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 2 條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 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28

內容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指輸、配送天然氣所用之輸氣管線;依其各管線所能承受之壓力,區分為: (一)高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壓力之輸氣管線。 (二)中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未達十公斤壓力之輸氣管線。 (三)低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未達一公斤壓力之輸氣管線。 二、開關閥:指控制管線輸送天然氣開與關之設施。 三、場站:指各事業儲氣設備、配氣站或整壓站之統稱。 四、人(手)孔:指用於維護管線或管線設施之保護設施,人可進入作業之孔道為人孔;其餘可進行檢查、維護及清理之孔道為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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