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 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30
天然氣事業發生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行通報: 一、因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海嘯或其他天然災害,導致輸儲設備遭受損害。 二、輸儲設備發生火災、爆炸、洩漏或其他工安災害。 三、因天然氣事業發生作業事故,致影響供氣。 四、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且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