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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能源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5-30
📋 條文摘要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 前項資料及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

📝 內容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
前項資料及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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