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 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30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 前項資料及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