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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Article 3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 3 條|能源|Verordnung|In Kraft

經濟部|v1.0

Zuletzt geändert: 2019-05-30

Inhalt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無法恢復供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能恢復供氣。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未影響輸儲設備正常供氣。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百戶以上供氣戶數停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供氣戶數停氣。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二十戶以上,未達三百戶供氣戶數停氣。 (三)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供氣戶數停氣,雖未達二十戶,但已達八小時無法恢復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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