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 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30
速報表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 一、傳真。 二、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 三、專人送達。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