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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2 條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9-17

內容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可用存量:指天然氣進口事業於其自備儲槽中儲存之天然氣數量,加計已抵港液化天然氣運輸船所裝載之天然氣數量。 二、天然氣售價:指天然氣進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計算方式所計算之售價。 三、供應管制:指天然氣進口事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辦法規定,對用戶採行減供用量或輪流停供之措施。 四、日平均用量:指天然氣用戶發生減供用量時,前一年度之天然氣每日平均使用量。 五、存量可用天數:指可用存量可供銷售之天數。 六、存量下限天數:指中央主管機關為維持穩定供應天然氣,規定天然氣進口事業避免啟動供應管制之存量可用天數下限。 七、價格管制: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命天然氣進口事業減緩當期天然氣售價調漲幅度之措施。

相關法律條文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