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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能源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3-09-17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時,應依下列順序及比率管制天然氣之供應: 一、電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二、汽電共生系統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

📝 內容

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時,應依下列順序及比率管制天然氣之供應:
一、電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二、汽電共生系統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
三、工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
四、電業用戶,再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五、汽電共生系統用戶,再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
六、工業用戶,再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
七、運輸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八、公用天然氣事業,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用戶屬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戶者,以公用天然氣事業申報資料中該用戶之日平均用量,依前項減供比率計算減供數量後,減供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量;前一年度用戶實際用氣期間未滿一年者,以實際用氣期間之日平均用量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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