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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5 條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9-17

內容

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時,應依下列順序及比率管制天然氣之供應: 一、電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二、汽電共生系統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 三、工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 四、電業用戶,再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五、汽電共生系統用戶,再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 六、工業用戶,再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 七、運輸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八、公用天然氣事業,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用戶屬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戶者,以公用天然氣事業申報資料中該用戶之日平均用量,依前項減供比率計算減供數量後,減供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量;前一年度用戶實際用氣期間未滿一年者,以實際用氣期間之日平均用量替代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