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9-17
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存量可用天數達存量下限天數以上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 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應於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後三日內,將實施之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提出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