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1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9-17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二項規定未調整天然氣售價之部分,得將之列為應調未調之成本,並於計算天然氣售價時,得加計之。 前項應調未調之成本,天然氣進口事業應以獨立帳目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