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19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分署應依契約約定,給付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之各項費用。公糧業者承辦業務如有短欠稻米實物或款項之情事,分署得依契約約定在各項應付費用項下逕行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