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22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公糧業者應配合分署於契約簽訂後二個月內,完成連帶保證人及財產擔保之對保作業。契約連帶保證部分,除農會及已提供足額財產擔保或銀行擔保者外,每年四月底前應配合辦理一次對保。 連帶保證人有異動,經分署同意後,應變更連帶保證契約並辦理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