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20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本會、農糧署及分署,得隨時稽查公糧業者所保管公糧稻米之數量、品質、衛生安全、倉儲管理及收儲公糧之倉庫環境。公糧業者應由負責人或指派專人配合辦理,並提供稽查作業所需工具,任何人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