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3 條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5

內容

商標權人申請提示保護,應以一商標註冊號數為一申請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 一、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文字說明。 二、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影像電子檔(例如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對照之照片或型錄等),且影像內容應為經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項目。 三、商標權證明文件。 四、聯絡方式資訊。 前項申請如經受理,海關應通知申請人;如不受理,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