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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4 條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5

內容

海關核准之提示保護期間,為自核准之日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 商標權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延展註冊者,商標權人得檢具延展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期間至延展後之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