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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5 條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5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 一、海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訊,未能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聯繫。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與代理人解除合約或有其他使代理關係消滅之事由,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委任代理人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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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