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6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6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4

內容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書(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 三、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業計畫書: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畫僱用人數,並載明裝卸搬運工人人數。 (四)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五、公司章程草案。 前項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7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