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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7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7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4

內容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妥營運設施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公司代表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 六、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申請營業許可時所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各項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之保險期間最短為一年,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完成續保作業,並將保險契約影本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第二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於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以書面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未經同意擅自終止或解除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並註銷許可證。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