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4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裝卸業績表、裝卸機具清冊,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