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16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2-01-19
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及服務處),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