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9 條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9 條|農業金融|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12-31

內容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取得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核准函或園區租賃契約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相關法律條文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