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07
輸入之中藥材,不得改變原藥材或其飲片之形態,並應於標籤或包裝標示品名、批號、藥商之名稱及地址。 輸入之中藥材,其檢驗標準與檢驗方法,應依中華藥典、臺灣中藥典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