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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7 條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07

內容

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中藥材,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認可之檢驗實驗室,或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廠,或出口國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檢驗證明。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之中藥材有下列情形之一,免予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者。 二、為取得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樣品者。 三、其他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免查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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