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07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中藥材實施現場查核,發現有未依第六條規定標示之情形者,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後,再行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