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07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中藥材實施查驗,除審核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並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檢驗:對各批次輸入之中藥材均予檢驗。 二、抽批檢驗:按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之抽查率為之。 三、現場查核:於產品之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包裝外觀及標示項目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