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07
輸入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 一、前條書面資料經審核未通過者。 二、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限期內再次申請,經查驗仍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