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07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得以無償方式取得,但其數量應以足供檢驗所必需者為限。於抽取樣品後,並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