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07
查驗之取樣,應於港埠實施。但於港埠取樣有困難者,查驗機關得指定其他取樣地點。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