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07
輸入藥物之檢驗,應依取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辦法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