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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10 條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10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7-14

內容

後勤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基準及警用車輛設置基準之訂定。 二、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防彈裝備與警用車輛之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及督導。 三、警察機關(構)警用資訊、保安等專業裝備之採購與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構)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五、本署廳舍、會館與眷舍整建、營繕工程之督導、執行及管理。 六、本署土地及警察公墓之管理。 七、本署警用車輛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警察後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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