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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7-14

內容

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員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要違法(紀)案件之查處。 五、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員警勤務及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 七、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八、勤務及風紀等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核。 九、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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