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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15 條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15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7-14

內容

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政新聞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 三、輿論對警政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警政工作概況。 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 七、警察之友會之輔導。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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